重庆市食用菌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缩写CEF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本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食用菌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本会是本市范围内食用菌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领域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科技进步,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突出服务特色。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我市食用菌行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办公楼3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三)开展行业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市场信息发布、项目推广交流、产品贸易活动等服务项目。组织科技攻关,加快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食用菌产品的系列加工,推动食用菌类保健品和其他深加工产品的开发。

(四)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五)参与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协助推进食用菌产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七)发掘、搜集我市食用菌历史文件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资料,宣传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八)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指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或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对长期关心与支持食用菌行业并为之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可聘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2份及有关资料,单位会员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单位简介,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发给会员证书。

(四)申请人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完成生产调查统计等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产业动态,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给行业造成负面影响,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

(二)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给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给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给行业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

(二)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个人会员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荐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它决议须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特设党支部书记、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决定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组织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审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并报理事会审议;

(三)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理事长指导理事会工作;

(二)协同理事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均应做会议纪要(记录),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协会的文件、项目资料、会议纪要等建立档案至少保留10年。

负责人、理事、监事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其决议须经2名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统一冠名为:重庆市食用菌协会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特设党组织(中国共产党重庆市食用菌协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若发生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它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量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规定的成立登记**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人)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重庆市食用菌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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